(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黄彩华)业主拖欠物管费,物业公司就有资格停水电?业主有家没法住,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通水电并赔偿4.6万多元外出租房费。近日,东莞市法院审理了该宗纠纷案,认定业主在欠费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无权停其水电;同时也驳回了业主要求高额租房费的请求。
购房7年欠费7000元
据了解,2000年4月,林先生购买了位于虎门镇海珠大厦某商品楼,并与发展商签订了一份合约,约定业主如不依期缴交房屋的各项开支以及日常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公共水电分摊及公共设备维护费等费用,发展商将随时停止为业主提供一切服务。
后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对该大厦进行管理。2003年12月,林先生开始拖欠管理费、水电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等费用。2004年7月,物业公司对林先生的房子停水停电,林先生于是搬了出去。
2005年1月26日,林先生缴纳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水电费,物业公司恢复了水电,林先生搬回了该房子。但2004年7月开始的管理费、水电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林先生还是一直没有支付。物管公司于是从2005年6月对林先生的房子再次停水停电,林先生再次搬离了住房,直至近期。
业主索4.6万多元外出租房费
据物业公司称,从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底,林先生共拖欠水电费、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合计7000多元。林先生称,由于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其不得不在外面月租1500元的房子居住,花费46500元。天津租房内容
法院:租房费应自行承担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该物业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审理。法院认为,发展商和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是代收代缴,在业主欠水电费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虽然合约约定若林先生欠费则发展商将随时停止为其提供一切服务,但停止服务的范围不应包括停水停电。因此,物业公司应为林先生开通水电。
同时,法院认定,林先生主张的外出租房金额远高于其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金额,其自身行为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承担责任,且该租金收据可信度也不高。最终,法院驳回林先生索赔房租46500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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