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鱼洞镇巴南大道54号张爻:一个月前,我在巴南区时代大厦租了半层楼,准备开间旅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期间房主不得将其余半层租给他人从事旅馆生意,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万元,给租房人造成的损失另计。可是,现在老板却违约将另外半层租给他人开旅馆,并声称只能赔3万元的违约金,不赔相应损失。我的旅馆尚未开业,已用去装修费用30万余元。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主赔偿装修费?
主持律师周永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您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是基于出租方承诺其独家经营旅馆的前置条件而签订的,签订合同伊始所期望的合同目的不仅仅是经营旅馆而且是独家经营旅馆,因而可以认为出租方的此一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了,故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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